第四百二十一章 反杀

作品:柯南之假酒的自我修养|作者:滚.滚|分类:其他|更新:2023-07-15 17:40:23|字数:5250字

“后来呢?”陆仁接着问道。

“后来他们就请我们去唱K了。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。”

“高木这不行啊。”

灰原瞥了陆仁一眼,没说话。

她撸了一阵猫猫后继续道,“还有一件发生在昨天晚上的事。园子大小姐看完电影在街上走着的时候,她手里的包被人抢走了。不过很快就被她的大伯给追了回来。”

“这事我知道。”陆仁接过话头,倒不是听别人说过,而是这同样是一段原作剧情。

相比前面的警察恋爱物语,这段剧情给他的印象更深。

陆仁:“这事怎么说呢,这个歹徒眼光挺好。那么多人中一眼就相中园子,知道抢她的包。但眼光太好,有时候其实并不是一件好事。”

“嗯?为什么这么说。”

“和一般爱充阔,非要咬牙买名牌包包的人不同。这个包本身其实对园子来说并不值钱,真正值钱的是她放在包里的东西。”

“我是不太了解日本的法律。但我的国家对于抢劫行为的判罚标准是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如果抢劫金额巨大,刑期就会变成十年以上、无期甚至死刑。”

“我想日本这边应该也差不太多。所以就会导致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发生。很可能杀人犯都被放出来了,抢园子包的这个老哥还在局子里继续蹲着。”

“嗯,好像是。”

ps:国内其实有抢夺和抢劫两种罪。抢园子包的这个人,根据定义来看,在国内他应该是犯了抢夺罪,而不是主角说的抢劫。这两个罪的量刑标准就不一样。具体大家可以自行百度。

也就是说一般的抢劫比如动漫里这样抢了东西就跑的,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抢夺而非抢劫。当然大家不用刻意记这个,对于非法律从业者来说,这玩意属于没什么用的知识,基本用不到。

总不能正好遇见有人东西被抢,失主在那大喊,“前面那人抢劫啦!”

你过去说一声,“这不是抢劫是抢夺。”

这不叫学识,这叫找抽。

日本法律作者也查了查资料。日本刑法第236条强盗罪,定义是暴行又は胁迫を用いて他人の财物を强取した者は、强盗の罪とし、5年以上の有期拘禁刑に処する。(使用暴行或胁迫强取他人财物者,以抢劫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)

日本刑法第235条窃盗罪,定义他人の财物を窃取した者は、窃盗の罪とし、10年以下の拘禁刑又は50万円以下の罚金に処する。(盗窃他人财物者,以盗窃罪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。)

因为国内就分抢夺和抢劫。作者不懂法,更不懂日本法。所以没法直接下定义他肯定就是强盗或者窃盗。如果有学法的或者对日本文化了解的朋友,还请在评论区科普一下。

喜欢柯南之假酒的自我修养请大家收藏:(www.xtyxsw.org)柯南之假酒的自我修养天悦小说网更新速度全网最快。

上一页目 录下一章
先看到这(加入书签) | 推荐本书 | 我的书架

如果您喜欢,请把《柯南之假酒的自我修养》,方便以后阅读柯南之假酒的自我修养第四百二十一章 反杀后的更新连载!
如果你对柯南之假酒的自我修养第四百二十一章 反杀并对柯南之假酒的自我修养章节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,请后台发信息给管理员。